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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限制老赖坐高铁及其他动车一等座
发表时间:2015-07-22 浏览次数:161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解释于7月22日正式施行。根据新解释,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高铁动车纳入限制

据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2010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此次修改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此外明确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新解释还增加了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对于单位被执行人,此次修改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类情形情节严重

7月21日同时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三类情形。

■相关数字

自2014年11月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国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决定司法拘留共计55772案5847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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