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区分标准。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 2区分意义。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区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
(2)、种类物之债。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2、区分意义。
(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l、区分标准。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大多数债都是单一之债,例如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愤、张三和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等都是单一之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例如王某和李某合伙经营运输业,在运输过程中将赵某撞伤从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若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为多数债权,而若债务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则为多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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