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发表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256
依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定。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实施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实施,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划定或当事人商定的情形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