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小姐经营模型玩具批发,其与曾先生所经营的商店间有多笔买卖往来纪录。初时,曾先生缴款一切正常,然对于近来几笔鉅额货款,渐渐开始有欠缴的迹象。吴小姐惊觉到事有奚窍,前去曾先生的商店瞭解现况。发现曾先生将其从吴小姐处的大量进货,迅速转卖求现,而曾先生人也不知去向。吴小姐苦无对策,前来求助律师。
(一)冤有头,债有主,找出债务人。
本件案例是社会上常见的买卖争议。买受人先以小笔买进,并且正常缴款,取得出卖
人之信任。之后再一次或多次大笔叫货,等货物到手,便立刻转卖求现。等到出卖人发
现支票跳票,或是拿不到货款时,买受人早就跑不见人影。
此时,最重要的是找出债务人在哪裡?及其财产有哪些?在哪裡?这种寻人任务对于
没有公权力的平民百姓来讲,是件超级任务。债务人可能早就不在塬住、居所;电话不
是不接,就是变成空号。寻求法律途径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合法、有效方式。提起民事诉
讼后就可以向户政事务所调债务人的户籍誊本,作为送达的处所。若符合刑法规定,可
以以「诈欺」罪嫌向地检署提出告诉,以检警的力量揪出债务人。惟此非万灵丹,当事
人须寻求律师的专业协助来判断应採取何种手段。若滥行告诉,可能吃上诬告罪官司。
(二)为满足当事人利益尽最大努力
打官司是一种解决争端的途径,但条条大陆通罗马,进入法院不一定对当事人最有利
。当事人不仅要支付律师费用、裁判费用,更要耗费许多时间心力,快则半年,长可达
十多年的诉讼过程。所以一位好的律师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量採取最佳的解决争
端策略。本件经检察官侦查终结后,认为曾先生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却大量向吴小
姐进货,之后又逃避不缴清货款,具有诈欺罪嫌而提起公诉。此时,当事人可以採取的
方式有于刑事程序中附带请求民事赔偿,或是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律师认为庭外和
解才是使当事人最快取回货款的方式。因为进入诉讼期间难保债务人不会趁机脱产,纵
使请求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也必须等到胜诉后才能拿到钱。再者,刑事胜诉也只是
赢得一个”奇檬仔”而已,对于收回货款不见得有实质上的帮助。
基于上诉考量,律师协助吴小姐与曾先生达成和解,先拿回一部分现金,其余货款考
量曾先生经济能力以分期摊还方式圆满解决此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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