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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将债务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险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50

有不少人认为有房产做抵押担保,钱借出去就等于上了保险。殊不知,用来抵押的房产如果没有登记还是不保险。江苏省姜堰市的徐老板就差点儿吃了大亏,幸亏还有个担保人顶着。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财产抵押的新旧规定有点不同了。日前,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件,原告徐老板连连责备自己以前没有多了解些关于担保的法律知识。

2007年6月,个体户钱雾华因生意上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朋友找到原告徐老板,提出要借三四十万元钱,条件是以自家在姜堰市区的两处价值百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并请朋友出面提供担保。徐老板经了解核实,钱雾华所说情况属实,于是大胆借给钱雾华35万元。钱雾华向徐老板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徐老板人民币350000元整,时间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为期半年;为了到期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自愿将坐落在姜堰市区480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抵押给借款人,如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或者向担保人追偿该款项。”钱雾华的朋友在借条下方签字担保。

还款期限届满,经营亏损的钱雾华与妻子去向不明,上门催款的债主们纷至踏来。徐老板开始倒不着急,心想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反正有百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可后来听人说,钱雾华的房子早给别人抵了债,这下徐老板有些坐不住了,赶紧找律师咨询,律师的答复让徐老板吓了一身冷汗。律师说,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也就是说你没登记,抵押合同则无效;按照10月1日刚实施的《物权法》的规定,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这种抵押合同无权约束别人,也就是说你没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哪个债主先主张债权就先归哪个。

徐老板没想到白纸黑字写着抵押,最后还是跑了和尚又跑了庙,在律师的指点下,只得把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同样受害的担保人一开始也想不通——借款人虽然跑了,但他还有房子做抵押啊,咋就要我还钱呢?承办法官搬出法律条文和最高法院相关大法官主编的法条释义,耐心细致地向担保人宣传解释,担保人无言以对。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担保人承担20万元的还款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担保人也感慨地说,我和徐老板这“学费”交得太贵了,要是早了解关于抵押的法律规定,就不至于吃这个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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