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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付某重复索债,滥用诉讼权利,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付某与被告许某系同学关系。2005年3月,许某因做生意在付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同年10月1日前还款。后,许某如约偿还了这2万元欠款,但当许某索要欠据时,付某却称“欠据锁在柜里,等妻子串门回来还给你。”后来付某迟迟不还欠据。
许某为慎重起见,携微型录音机向付某索要欠据,付某仍称:“不就是2万元欠据吗,过几天就给你。”许某担心的事终于发生了,2006年11月,付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付欠款2万元。
庭审中,被告许某将录音资料提交法庭。原告付某承许某曾认还了2万元,但坚持这2万元欠据与还的2万元不是同一笔借款,但付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欠款已付清,双方的债之关系归于消灭。付某原告坚持此欠据与还款非同一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请求不予支持。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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