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的主体 > 债务人 > 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北京律师,张志胜)
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北京律师,张志胜)
发表时间:2010-11-25 浏览次数:181

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北京律师,张志胜)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当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是否继续享有该权利?被执行人为法人时,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参与分配制度实现自己的债权?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分析。

债权人 参与分配 的条件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 、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 、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 ;

5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3 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 先取特权 ,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张志胜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 第 96 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九十条至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990 年 12 月国务院颁发的第 68 号文件中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债务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公司 撤销后债务清偿 的问题,同样贯彻了参与分配的精神。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 律师 ,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 2005 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 ( 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 2006 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 , 一直专注于公司事务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 010-67675113 , 13718017337 , 13911920598 ;张律师主页: http://www.yyylaw.com ;驾车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北京律师,张志胜)”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债务人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