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例如,甲欠乙货款10万元,丙又欠甲货款8万元,由于甲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因此甲无力清偿乙的货款。此时,乙可依据代位权替甲行使对丙的债权,敦促丙履行对甲的债务。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合同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专设的两项合同保全制度,前者主要针对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即,债务人本来有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财产,但其以低价处分自己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丧失实现的财产;后者主要针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但是他不行使其债权,致使他应得的财产而未得,从而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
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l)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3)债务人不及时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致使债权人债权有消灭或价值减少之虞;(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直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为标准,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为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不得自己直接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代位权。另外,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必须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追索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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