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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恶意下落不明,起诉时效如何计算"?
发表时间:2006-10-24 浏览次数:0
" 债务人恶意下落不明,起诉时效如何计算"?

问: 2002年,孔某的一位朋友向他借了一万块钱现金,并给打了一个欠条,当时说好一个月就还钱,但一个月后,孔某的这位朋友并没有及时还钱,孔某几次索要欠款,但这位朋友却一直拖延不还,2003年8月份, 孔某的这位朋友突然下落不明,直到现在,这一万块钱也没偿还。孔某问,他现在索要这一万块钱欠款,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过了时效的欠款,还能追讨吗)

答:可以,孔某索要欠款的诉讼时效没有过。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使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受理后查明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如果没有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进行实体上的审理。

孔某与朋友间的借贷发生在2002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期限届满后第二日起算,诉讼时效2年。但孔某一个月后向朋友索要钱款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即从孔某最后一次向朋友索要欠款时起算,诉讼时效仍为2年。而之后孔某朋友下落不明至今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因此诉讼时效未过,孔某仍可向法院起诉,在实体上未丧失胜诉权。

而且,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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