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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的执行案件应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5-03-28 浏览次数:0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依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必须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间,应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等执行措施并进行公告。进行财产评估等前期处理工作亦可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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