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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69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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