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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不可抗力无法收回债权的,清算组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146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确实无法收回债权的,决议放弃的,依法经确认后,清算组对该项放弃的债权不再承担追收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清算组故意放弃并非无法回收的债权的,应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内容:

清算组的基本概念: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各国对清算组或类似于清算组的成立有不同的规定,如《新西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是按照国家服务条例规定任命的公职财产受托人。债权人仅可以委派专家等协助他进行管理。《智利动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由公职的破产财产管理人组成的“破产总局”来清算。《英国破产法》则规定由债权人选择、委托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其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专业人员一般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审计人员等。清算组成立后还可视具体情况聘用工作人员。清算组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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