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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及其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30

应收账款,指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向购货单位或顾客应收而还没有收取的款项,包括公司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账款建立在债务人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从其本质上说,应收账款是一种信用债权。而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质押给质权人,作为某特定债务履行的担保。 根据应收账款和质押担保的属性,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其基本内涵是:(1)能够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2)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能够转让的;(3)应收账款的质押必须能够通过转让权利凭证或通过质押登记而加以公示。

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有如下法律规定:

1.能够质押的应收账款。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能用于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的定义和种类作了进一步明确。其第4条规定:能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2.质押登记程序。《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程序是:(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2)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3)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应收账款质押的保护。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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