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6月,原告王武华经人介绍装运了两车废旧的书纸销售给被告吴立新,被告收购原告的书纸后,当时没有给付货款,而是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500元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王老板现金肆仟伍佰元整。”(没有写出债权人王武华的名字)并口头约定在当年中秋节前付清款。事后,被告一直久拖不付,2004年元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同样的欠条,并约定在2004年农历正月底付清款,并算100元利息。但被告仍未按约定付款,此后,被告就不承认欠了原告的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吴立新购买了原告的书纸已成为事实,应当付清货款,但被告在没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而是想借其与多个王老板有业务来往的机会搪塞赖帐
尽管被告以该欠条没有写债权人的名字而拒绝付款,但该欠条在原告手上,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欠条应该认定,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及利息4600元。
点评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一般的购销活动中,大多数人都是按口头上约定习惯交易的,在一时无法结清货款的情况下,都会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在欠条上做手脚,糊弄没什么文化的人,通常出现的情况有“今欠到李师傅货款某某元,故意不指明欠债权人的款,从而容易产生纠纷,其一目的是为了拖帐,其二目的是为了赖帐,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审判人员只要把握案件性质,掌握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就应该是认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条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因而该欠条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偿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不能以被告的欺诈行为来混淆法律事实的真相。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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