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农民工王某系张某的建筑队工地上干活的雇员。张某常年租用李某的振动机、平板机等机械浇铸建筑楼面平顶。2006年8月某日,李某亲自操作连接有380伏电源的振动机施工。上午10时许,正在施工的民工发现振动机漏电立即告知李某。李某草草检查后,又重新开机施工。11点多钟时,农民工王某在干活时被电击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张某和侵权第三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受到损害的雇员王某,其亲属既可以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享有选择请求权。
【笔者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应按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予以处理。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它既不同于请求权竞合,也有别于连带债务。
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债权人只能向该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并存的,债务人有权从多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而求偿,其他请求权利因一个请求权目的达到而消灭。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仅为一人,债务人为多人,债权人对每一个债务人分别独立地享有一个请求权,且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统归消灭。
连带债务则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连带债务中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个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债务中的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存在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债务人一人所发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相互之间因而存在内部求偿权。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其发生纯属偶然,债务的承担既无分担关系,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人,所以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雇主对雇员王某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保护责任。原告既可以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张某主张权利。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雇主张某及侵权第三人李某对所负债务的产生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既无其同行为,也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同时,二者所负的债务内容又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就不能向另一人求偿。当然,假如雇主张某履行了赔偿责任后,他可以向李某追偿,因为李某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他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王某的亲属应以侵权第三人李某和雇主张某为共同被告,由直接侵权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张某应承担非终局的赔偿责任。
弋阳县人民法院:郑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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