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甲乙丙三个公司,乙公司呢,拖欠甲公司的货款60万元,一直没有还。甲公司也多次进行了催款,但一直没有见效。后来呢,丙公司它正好呢,也拖欠了乙公司的一笔货款。这样的话呢,丙公司呢就跟乙公司、甲公司三方坐到一块来达成一个协议。协议主要有这么一个条款,就是说,乙公司应当于2000年的9月10号之前,丙公司向乙公司还款后清偿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有这么个约定。
(此案例转为旁白 + 动画)
后来到了2000年9月10号,到了,但是丙公司没有还乙公司的款。这样的话呢,乙公司也拒绝向甲公司还款。甲公司还是继续找到乙公司了,乙公司就说咱们当时协议里面写了一句话:到2000年9月10号丙公司向我,向乙公司还款后,我来履行向你的还款义务。现在它没有向我还款,所以我就没法向你还款。以这个理由来抗辩。
这样的话呢,甲公司后来就没有办法,它就起诉了。起诉的时候呢,它就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块起诉了。在这个当中,丙公司就提出抗辩。它说我并没有欠甲公司的钱,我欠的是乙公司的钱,我欠乙公司的钱没有还,这是我跟乙公司之间的事情,乙公司没有起诉我,你甲公司怎么能起诉我呢?至于说当初签那个协议也只是我向乙公司还款,也没有说我来向你甲公司还款。所以丙公司提出这样一个抗辩。乙公司当然它不否认它欠甲公司款的这个事实,但是它却提出一条,说当初说的是等丙公司向我还款了,我再向甲公司还款。可现在丙公司没还钱给我呀,我没有钱,它只是提这么个抗辩的。这个里面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呢?在这个案例当中,乙公司确实已经没有偿债能力了。现在甲公司知道了,知道丙公司还欠了乙公司一笔钱。而且曾经呢,还有过这样一种协议。所以现在呢,甲公司就把丙公司起诉,行不行?
(小片)
具体来讲所谓的代位权,就是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没有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但是它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这个怠是懒怠的怠,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之下,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我们称为次债务人来主张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
举个例子:abc三方当事人,代位权它肯定涉及到有三个合同主体a、b、c。b它是a的债务人,a是债权人。但同时呢,b它又是c的债权人,c是b的债务人。b作为债务人,他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没有向甲(a)进行清偿。但是呢,它又不去积极的主张自己的债权。他对别人本来有债权的,他不去主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话,他就给债权人甲(a)造成了损害,甲(a)的债权没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之下,债权人甲(a)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代b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b的债务人c去直接主张权利。所以称之为代位权。债权人越过了、代替了债务人的位置,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去主张债权,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它的基本的含义。
我们来看一下代位权制度,为什么法律会承认一种代位权制度?从《合同法》来讲,《合同法》上它有个原理,叫做债的相对性原理或者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a、b之间签一份合同,a发货,b付款,比如说一份买卖合同。那么这种合同项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它都是相对的,a只能请求b履行付款义务,也只有义务向b交货。而作为b呢,它只有义务向a付款,也只有a才能来向他主张权利。这称为相对的,跟第三人没有关系。a没有发货,只有b才能主张他的违约责任,其他人不能主张。其他人不能说a你怎么不向b发货呢,这不关你的事的。反过来说a发了货,b没有付款,那就只有a才有权利去主张,别的人不能主张。这就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但是在代位权这种制度当中,它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比如我们前面讲的,现在是abc,b欠a的钱,c欠b的钱,现在a越过b直接向c去主张权利,要求c来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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