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a公司声称是吴江b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吴江b公司在解散时,清算组没有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给债权人太仓市a公司带来严重损失,因此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吴江法院受理了这起状告企业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件。这也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吴江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原告太仓市a公司向法院诉称:该公司于去年1月至2月期间,与吴江b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后经对账,对方结欠货款13万余元。原告还说,吴江b公司是福建人徐某和河南人杨某出资组建的。 2007年初,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以徐某、杨某以及计某等三人为成员的清算小组,但是清算组没有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没有告知该公司申报债权,并在今年3月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原告认为,b公司清算组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于是以徐某、杨某以及计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货款及其他损失总计15万余元。
这起新类型的案件能不能受理呢?立案庭法官认为: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院对《公司法》最新解释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案由是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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