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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
发表时间:2012-04-23 浏览次数:342

韩律师:

我于2007年4月向张某借款9万元,借期一年。今年 4月21日,李某持我写给张某的借条来我家,称张某在2007年3月向其借款11万元,为了还款,张某已将我欠他的5万元债权转让,要求我向他清偿。我说张某并末通知我,我只向张某还款。李某说他已是我的债权人,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向他清偿,否则向法院起诉。请问,我能否拒绝李某的还款要求?

于波

于波同志: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李某。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张某在转让债权给李某时未通知你,因此,该转让行为对你不发生效力,你可以拒绝李某要求向他归还借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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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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