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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债将房产赠与继女,债权人应如何维权(一)
发表时间:2012-04-23 浏览次数:212

【案情】

陶艳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王乐乐。接近退休年龄的王乐 乐当时在一家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任科长。两人相识不久,王乐乐即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钱为由向陶艳借款,考虑到王乐乐有可靠的身份和收入来源,陶艳即于同年 6月26日借给王乐乐10万元钱。先行借给 王乐乐10万元不久,王乐乐不仅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而且又于同年 6月30日再次开口借款5万元,陶艳也答应了王乐乐的要求。此次借款1个月后,王乐乐第三次开口向陶艳借钱,考虑到王乐乐的身份和有固定的收入,陶艳再次 借给他10万元。

王乐乐三次共借了陶艳25万元,每次借钱他都出具了正规的借条,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及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只是三次借款到期后,王乐乐均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陶艳意识到不妙,开始向王乐乐催还借款,但王乐乐总是找借口向后推。次数一多,陶艳开始着急了。2009年6月24日,陶艳一口气向王乐乐发出了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尽快还钱,可王乐乐表示目前仍不具备偿还能力。

2009年底,王乐乐办理了退休手续。他没有了公职后,陶艳更等不起了。2010年3月,陶 艳一纸诉状将王乐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王乐乐及其妻张闻闻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审理中,王乐乐未到庭应诉。2010年4月30日,鼓 楼区法院判决王乐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到期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张闻闻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然而让陶艳失望的是,王乐乐在判决生效后并未主 动履行判决结果。无奈之下,她于2010年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王乐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只得暂时中止该 案的执行。得到法院的这一反馈后,陶艳觉得不可思议,王乐乐不光有退休金,而且房产也不止一处,如今怎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呢?”她决定弄个水落石出。

王乐乐,1950年出生,离异后于2001年5月与张闻闻再婚,婚后张闻闻携其与前夫的女儿王英和王乐乐共同生活。王乐乐以个人名义向陶艳借的25万元钱据称都给了他的朋友阿莉经商,但阿莉由于经营不善赔得 血本无归。阿莉没钱还给王乐乐,王乐乐也就筹不到钱还给陶艳,加上利息和罚金越滚越多,王乐乐这才发现自己惹了大祸。2008年11月上旬,面对陶艳三天 两头追讨债务,走投无路的王乐乐竟然想出了金蝉脱壳”的计策,他和妻子张闻闻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将月退休金中的3000元用于支付张闻闻及女儿 王英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2009年2月25日,王乐乐又与王英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自愿将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王英,张闻闻作为王英的代理人在房产过户 文书上签了字。2009年3月10日,王英领取了四维新村房屋的产权证”。

此前,经法院执行法官查实,王乐乐还有另外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在王乐乐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时, 约定由前妻和女儿居住,现在不能执行;另一处则是非产权公房,也不能够执行。而王乐乐拥有的阿莉的债权,由于阿莉没有偿还能力,也执行不了。因此,王乐乐 将四维新村的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王英后,他名下也就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了,这就导致后来陶艳打赢官司法院却执行不能的结局。

陶艳查明上述情况后,认为王乐乐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多次催要借款之后,其根本目的 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王乐乐将房产赠与王英,手续合法,在这种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救济?通过求助律师,陶艳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 法律依据。2010年8月,陶艳以王乐乐、张闻闻、王英为被告诉至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之间关于四维新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到 王乐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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