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324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