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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147

1.审查和确认债权

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1)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债权表和所有证明材料,并方便他们随时查阅。。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者提出异议。

(2)确认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无异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加以确认。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应予以确认的,以决议加以否认。对于数额尚不确定或者尚待查证的债权,以决议加以搁置,留待事后确认。

因债权未被确认(包括被否认和被搁置)而有异议的债权人,或者对确认的内容(例如被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2.议决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作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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