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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义勇为,大家都是鼓励的。但是因为 救人的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受伤 ,那么这个损失由谁承担?我国的法律对此由有无明文规定?如何解决这样的法律问题?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解答。 在救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网友咨询: 张某不慎落水,我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张某面部受伤,同时我丢失手机一部,张某要求我赔偿其面部受伤的损失,我该承担吗?我丢失的手机能要求张某赔偿吗?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内容整合
无因管理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术语,很多人都不知道,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无因管理的一些知识。接下来有关无因管理内容整合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因管理] 捡来三只羊弄丢须赔偿
捡来三只羊弄丢须赔偿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韩某夫妇捡回来3只羊,最终却因管理不当导致羊丢失,给主人带来损失,并因此惹来一场官司。近日,经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调解,韩某夫妇赔偿羊主人张某1200元损失。 2011年11月7日,张某发现自家的羊群少了3只羊,便沿前一天赶羊群回家的路线寻找。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因管理] 贿赂嫌疑 如何处罚
a原来所在技术学校剥夺了a原有技术资格证书。因此,a不具备了被该家公司聘用的条件,公司解雇了a并要求赔偿。赔偿理由:公司培养a的财力物力代价,a造成公司不能及时正常运转还需耽误时间培养新人,从而造成不仅仅是培养新人的代价还有不能及时盈利的代价。 此案疑问: 1.a是否有行贿罪的嫌疑?如何处罚?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因管理作为产生债权债务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债法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可是,很多人并不知道无因管理究竟是怎么回事。小编发现,通过免费法律在线咨询询问这个问题的并不在少数。小编特意整理了关于无因管理的知识,供大家学习。更多法律免费咨询,请关注律咖网免费法律咨询。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1、 为他人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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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二)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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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报告及计算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请求权。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必要的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
咨询律师: 刘波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含义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成立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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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阻却违法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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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型。我国大陆学者多采用台湾学者王泽鉴的分类方法,如江平、洪学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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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 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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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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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正确确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纠纷的关键。为了使无因管理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适用,笔者根据上述案例所提出的法律课题,特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作以下简析,供广大同仁商榷。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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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简介
无因管理(voluntary service)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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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缘起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十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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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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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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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缘起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2、无因管理的缘起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同法给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而产生的,侵权法中的救济理论若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传统的侵权法的救济若能得到比较灵活的运用的话,准无因管理制度并无独立存在之价值;并由此初步论证借鉴英美法上的返还法( law ofrestitution)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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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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