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有效监督一起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因为债权人没有全部起诉,就拖欠已起诉并获判决的债权人的执行款,到底合不合法?2013年6月底,在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李某良等8人终于拿回了3年前就该发放的110余万元执行款。
原来,宜兴市欣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借贷了李某良等10人的民间资金进行运作,因经营不善,于2009年破产。公司破产后,10位债权人均对债权进行了申报,其中李某良等8人对欣欣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2009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同年11月,对公司名下厂房进行拍卖得款200余万元。尽管这笔钱在拍卖后直接划到了法院,却拖了3年迟迟没有给付。
2013年4月,宜兴市检察院接到李某良等人申诉后受理了此案。检察官了解到,因为10名债权人中其余两人至今仍未提起诉讼,这拍卖的200万元如何分割成为案件久未执行的最大难题。按照法律规定,仅申请债权却没有拿到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是不能参与分配执行款的,如果简单对这200万元进行发放,法院就无法对剩余两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要对此款进行截留或剩余,怎么留、留多少又难以把握。法院希望等到剩余两名债权人起诉后一并对此款进行给付处理。
尽管法院的做法可以理解,但执行款久未落实,已使李某良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宜兴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执行款先按照借款份额比例进行分割,留存出剩余两名债权人对应比例的执行款。同时积极联系两人,通知其尽快行使权利。如果两人明确表示放弃,则将剩余款项发放给李某良等人。法院对该建议予以采纳,并随即对执行款按比例进行了发放。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检察官张建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9 条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本案中,尽管债权人没有全部起诉,也应当保证对已起诉债权人的判决及时生效。检察机关发出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既保护了李某良等8名债权人利益,又顾及到了另外两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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