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债的手段:
一、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回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改制逃债以企业改革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为支持,包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或增或减)、财产占有变化、股权情况变化三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1)债务人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
(2)改制企业自行确定的债务承担人如果履行能力较强的,法院出于推动企业改制的目的,往往倾向于认可这种确定。所以,从总体上,企业改制是逃避不了债务的,造成改制逃债现象的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债权人未充分行使债权。 二、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为: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7、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由于破产拥有“还多少算多少”的功能,因而破产在一段时期内成为逃债的普遍手段,毫无疑问,诸如清算组黑箱操作、债权人会议名存实亡、没有救济手段等制度上的缺陷是导致破产逃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债权人对破产债权重视不够和没有在清算程序中充分行使权利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事实上,在我国现在的破产法中,债权人既有权要求法院以裁定否定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也有权向上级法院就有关裁定申请复议,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上级法院必须对债权人的复议作出答复。所以,积极参与并充分行使权利显然比期待改革破产制度更有利于防范破产逃债。
三、个人逃债。
个体债务人逃避债务是越来越突出的一种逃债现象,主要方式有:
1、主体消失,即债务人下落不明。
2、基本生活保障抗辩。即债务人在借债后财产迅速减少,只保留维持生活必须的少量财产,而这部分财产是豁免于强制执行的。
3、法律规避。指那些将夫妻债务或家庭债务转换成个人债务的作法。
个人债权单个数量分布范围广、追偿成本高,所以,防范个人逃债的根本手段在于事前的信用控制,由于目前我国缺少象“信用记录公司”之类的中介组织,银行也常常不对个体债务人进行实地核查,导致个人债权的发生缺少信用控制环结,为逃债埋下了隐忧。所以,防范个人逃债要以加强信用控制为本,其次要求债权人必须更为积极迅速地走法律途径,充分行使财产查封、主张预期违约等追偿手段,抢在逃债实质发生前去主张债权。四、转移资产逃债。
这是指减少为债权提供信用支撑的资产的数量的逃债方式。
1、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借助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性规定使债权无法行使。
2、资产变现后抽逃资金。
3、隐匿资产。
4、公司蒸发,即那种一夜之间债务人人去楼空的作法。
转移资产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但却不乏法律上的防范手段,除了可追究无偿的财产接受人的责任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证明第三人恶意而要求返还财产,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搜查财产,或者申请协助执行令要求第三人直接偿债,债务人的股东或主管部门抽逃资产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几乎所有的对付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都要求债权人警惕性高,反映及时,果断采取应对措施。
五、抵债逃债。
抵债逃债是债务人清偿虚假债务或对债务进行虚假清偿的逃债行为。
1、抵债物低值高估。债务人与评估公司串通高估抵债物价值,法院有时候也会裁定价值不对等的物债相抵,由于抵债后债权消灭,债务人事实上少还了一部分债务。
2、抵偿假债权。债务人为了防止财产被强制执行,在一如既往地占有使用财产的情况下,与关联公司设立假债权并订立抵债契约。
3、将财产抵偿或抵押给第三人,从而达到逃避特定债务的目的。
为逃债而进行的抵债行为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的困境在于常常证明不了抵债行为的虚假性,因而缺乏行使撤销权以撤销抵债行为的根据,比较方便的手段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提起以抵债双方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借用程序中的救济手段来宣告那些恶意抵债行为无效。
六、诉讼逃债。
逆向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的保护,这种逃债方法叫诉讼逃债。
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由于民事诉讼推充自主处分原则,所以,当事人串通进行假诉讼、假执行很容易完成,而且,这种作法借助了司法文书的确定力,使逃债行为变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债务人的财产根据虚假诉讼的判决转移占有后,债权人几乎是无可奈何的。
2、假查封。债务人与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进行虚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申请的查封和执行。
3、债务人在失去清偿能力后,协助担保人对抗债权人,通过一定证明技巧促成认定担保无效的裁决,从而使债权悬空。
4、保证人“指示财产”,制造免责事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指示债务人的财产后,保证人便获得了一种胜诉期待,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诉权,就会丧失担保债权。
防范诉讼逃债,首先要遏止来自法院的不规范行为,债权人应积极行使申诉权和申请复议权;其次要确保债权的严谨和权利凭证的完整,不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再次,债权人应该谨慎处置那些来自于债务人的各类函件,以免落入“免责圈套”。
七、政策逃债。
通过扩大“债务豁免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逃债也是市场上屡见不鲜的现象:
1、套用破产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破产财产优先安置职工的政策只是针对试点城市而言,但许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在破产时也强行适用这一政策。
2、债转股的政策出台后,出现了许多地方政府指令或法院裁定“债转股”的现象。
3、有限责任名不符实。有限责任是一种将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相隔离从而刺激投资的企业机制,但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个体或合伙的企业显然是将有限责任当成了逃债手段。
政策逃债表面上以政策支持为借口,但这种逃债行为的违法性却十分明显且容易证明,债权人只要借助“破产财产法定”、“揭开公司面纱”等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否定逃债行为的效力并不困难。政策逃债与其它逃债方式相比,政府干预的作用更为明显,如何说服政府放弃干预是债权人应当致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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