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的种类 > 企业债务 >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321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组执行。

(2)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3)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制度

(1)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重点)

(1)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债权人会议”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