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组执行。
(2)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3)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制度
(1)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重点)
(1)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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