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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与2015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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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规定》的颁布,为保护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效满足了民间资金融通活动对交易规则的迫切需求。 在改变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规定、明确借款利率标准、合理分配借贷双方举证责任、厘清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强化虚假诉讼防范与制裁力度等方面,均已成为广受称赞的新规亮点。 立足实际,满足资金融通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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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x月x日。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 被告:胡xx,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xx.联系电话:15651885705. 被告:李x,系被告胡xx之妻,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翰林世家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169000元及按月息2%算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手中借款16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还清。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 .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把钱还了,甚至到期后被告却拒接电话,迟迟不予偿还该笔债务,被告李xx至拒绝与原告协商还款期限。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9000元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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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争议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其中的“六个变化”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起变化。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一方为公民的借贷纠纷,如果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属于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间借贷。《规定》则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二是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起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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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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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如何能打赢借条官司
所谓借条官司,一般是指民间借贷纠纷官司。借条为官司的核心证据,一般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仅凭一份有效的借条即可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但是,现实中,也会碰到数额较大的借贷,此时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一般持谨慎态度,会要求原告方对借款经过以及相关事实做合理的说明,必要时也会要求举证。如原告方在说明时存在不合理的疑点以及无力举证,则法院也很可能会对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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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利率的划分
2015年8月6日起,根据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被划分为司法保护、自然债务、无效约定三个区间: 第一,年利率24%以内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区间; 第二,年利率24%-36%期间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院将予以承认,但债权人就该区间的利息起诉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三,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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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非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第68条的范畴,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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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于8月6日予以公布,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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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四大陷阱
以此骗取多达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金额。所以,金额一定要大写,切记!!! 民间借贷陷阱之四: 骗子玩起语言艺术,语句歧义起争端。还有一种遭人鄙夷的骗术值得注意,借款人利用语言逻辑漏洞骗取钱财。如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借条中写明“于今日借张某1万元整”、或“张某于今日向李某借1万元”,诸如此类,一旦出现纠纷,李某则会狡辩是张某向自己借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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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如何将钱安全借出去
民间借贷多属私下行为,借贷双方基本上都是熟人,但由于民间借贷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欺骗(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等如影随形,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资信情况并非能够完全掌控;再加上民间借贷中间环节多,形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金链,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因此,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领域。那么,如何保证民间借贷的资金安全呢?且往下看。 一、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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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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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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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目的,更没有还款行为,其伪造投资项目、假借借款合同让受害人自愿交出钱款;其次,如何判断两种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呢,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首先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工商查询的方法,然后尽可能详细地考察借款人投资的项目以便预测自己出借钱款的风险,其实借款利率的高低本身也反映着借款的风险,高回报一定潜在着高风险,所以“勿贪心”是防骗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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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卓与阿建曾经是同事关系。2015年5月,阿建将小卓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卓归还10万元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抗辩称,阿建汇给自己的10万元不是借款,小卓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借给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这10万元是用车款。阿建认可用车并支付对价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车辆,所以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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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吗?法律上是否有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它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合同法及日前发布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知,民间借贷是可以约定的。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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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3日上午9时至12时,上海市北京西路云峰剧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博士)为上海律师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适用上的实务问题。 许谦律师参与培训后,整理部分讲座内容录入在此;王博士的学术观点可能与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的审判规则存在差别,也有可能就是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的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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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新司法解释带来的“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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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在下月1日起生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共三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以及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等九大主要内容。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1、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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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新司法解释带来的“六大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的新旧法适用对比,为公众参与此类诉讼作出有益提示。 该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介绍,随着民、商事案件的重新划分,北京市一中院负责审理商事案件的民三庭从2011年7月起,开始审理该院辖区法院上诉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件以及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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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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