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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利息不予保护
发表时间:2015-08-25 浏览次数:268

2015年8月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年利息利率为24%,即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约定利率超过36%,即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6倍,则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就是你自愿偿还了该利息,但基于合同无效,你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而且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请求,判决对方返还。

依据该解释,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突破了24%,但没有超过36%,即在24%--36%之间,法律把这一部分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对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假如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还是有效的,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法院不能支持。相对于超过36%以上的部分,则即使自愿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予以返还。这其中就有一种任其自然的味道,故称自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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