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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应该如何区分
发表时间:2015-08-19 浏览次数:19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不知道向警方报案。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应该如何区分?接下来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应该如何区分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不知道向警方报案。对此,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李小兵表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此外,界定是否为合法民间借贷的一个标准为,利息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4倍,超出就不被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往往以高出银行利息4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

知识延伸:哪些民间借贷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如明知是用于赌博、购卖毒品等违法犯罪的则不予以支持,因此只有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同时,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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