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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借款人石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8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计息共132900元给付原告,担保人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徐某和被告石某素有经济往来。2002年2月8日,被告石某借原告82000元,双方约定:“所借款如2009年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结算;如2009年前还不清,则利息按借条上约定的月息2.3%结算。”张某为借据和还款协议均作担保。
此后,被告石某因经济状况不好,一直未能还款。其间,担保人张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2009年5月19日,原告徐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拖欠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双方在借据及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不还的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应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官点评: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以逾期还款的形式约定较高的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不管借贷行为是事先约定逾期还款要支付高额违约金,还是直接约定高利息都是徒劳的,超过部分没有法律保障。
知识拓展:
超额利息不受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总体上要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当前,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实体经济发展运行的突出问题,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有一定积极作用。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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