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诉讼证据
所准备的证据是为了证明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条、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等。这些凭证上要有债务人的亲笔签名,最好有债务人按的指印。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则应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者银行卡交易明细凭证,应在这些凭证上加盖银行公章。
二、撰写起诉状和证据清单
【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刘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如有被告电话建议写上,以方便法院送达)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元及利息(按**利率,某年某月某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发生借贷纠纷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借贷数额,是否约定利息及约定的利率。)
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至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诉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此处要求原告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附:起诉状副本 份
证据 份
【证据清单范文】
证据清单
(原告李某提供)
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备注
1借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被告按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利息,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30日。复印件,
1份,
1页
2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涉案款项复印件,
1份,
1页
3原告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于2013年2月10日和2013年2月20日分别向被告账户打入款项6万元和4万元,合计10万元。复印件,
1份,
2页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复印件
1、若原被告双方已经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则原告应向双方约定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复印件。
2、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合同履行地是指货币的交付地,若不是现金交付,交付地点不明确的,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原告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应举证证明合同的履行地。
3、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复印件应自留一份,向法院提交正本一份,再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些材料均应以a4纸打印或复印为宜。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也需向法院提交。若没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则应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
四、原告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立案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原告知晓被告的银行账号或者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一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这样可以迫使被告早日还款,或者使原告在打赢官司后早日收到执行款项。但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原告可以选择以自己的财产向法院担保,也可以联系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李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刘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1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1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愿意以自己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地的房产提供担保,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1、刘某的银行账户:
(1)卡号:5240 **** ****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丰兴支行;
(2)卡号:4682 **** ****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
(3)卡号:6227 **** **** *******,开户行:建设银行广州林和中路支行;
2、刘某的机动车:车牌号码:粤a ***el
五、特别提示
1、借给别人款项时一定要向对方索取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日后有纠纷向法院诉讼时,可以快速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如债务人是外地人,最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如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在起诉时可以节约诉讼的交通成本。
3、注意诉讼时效:建议在还款日到期后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过了诉讼时效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一旦提出抗辩,则原告还需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事由举证,否则,原告的实体权利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4、注意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如果拿到胜诉判决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致使法院执行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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