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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欠条”、“借条”、“还款协议”、“借款协议”、“还款计划”、“收条”的效力区分
发表时间:2013-12-23 浏览次数:201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出具“欠条”、“借条”、“还款协议”、“借款协议”、“还款计划”、“收条”等,用以证明借贷关系并主张还款。而实践中,相关证据有的会得到支持,有的则会被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原因在哪里呢?

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通常会严格审查两个方面的事实:一为是否形成借贷合意,二为是否实际提供借款。

“欠条”、“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如标注有借款内容,通常具有更加直接的证明效果,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实际履行。但是,如果“欠条”、“还款协议”、“还款计划”上没有注明欠款产生的原因系借贷,而欠款一方又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将会进一步审查产生欠款的基础关系及真实性,如查明系虚假欠款、不受法律保护的欠款(如赌债欠款、买卖违禁品欠款、情感纠纷欠款等),法院将可能不予保护。

对于“借条”、“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一般仅能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或实际提供款项的一个方面,其中,“借条”、“借款协议”反映了借款双方合意,贷款人还需进一步证明实际提供了借款(如对方出具的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而“收条”则仅反映了发生钱款转移,贷款人需进一步证明款项的转移是基于借贷(而不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损害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虚假诉讼等,对于主张的大额借款,法院通常要求主张权利一方提供资金流转凭证(如收条、银行转帐记录)等,并要求对于资金来源、借款动机、时间、地点等作出符合行为习惯或商业习惯的解释,否则,如解释矛盾或不合常理,法院有可能不予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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