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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表时间:2013-07-23 浏览次数:400

民间借贷,律师业务中最常见、最基本的业务。本人一直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简单,借条、借款凭证、证人证言,便可以让法院作出支持还款的诉讼请求。随着办理相关业务的增多,才发现有自己曾经的认知是那样的浅薄。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真可谓扑朔迷离,孰真孰假并非轻易能够判断。下面对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常用的法条进行罗列与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处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不能理解为没有书面约定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3、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债务只已经支付的超出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高额利息,其在诉讼中没有提出抗辩超出的高额利息部分应当返还或者抵扣欠款的,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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