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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发表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55

民间借贷给别人后不写借条,差点不能收回借款,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欠款。

张雨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谢强借款,谢强向张雨军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张雨军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谢强找张雨军要求还款,张雨军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谢强无奈,将张雨军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张雨军说:“我没有向谢强借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君贤接手此案,斡旋调解。

借款还款疑团重重

因为日常生活中确实经常存在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后,出借方即向借款方支付借款的情况。

谢强说钱借给了对方;张雨军却说他没有向对方借钱,这笔款项是对方的还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中间究竟隐藏什么秘密呢?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双方确认,原告谢强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张雨军支付了25万元。被告张雨军对原告谢强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提出该款项为其他用途,是谢强返还张雨军的借款,而不是张雨军向谢强的借款。

这两人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究竟是谁向谁借钱呢?这笔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本案会不会涉及诉讼诈骗呢?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认定谢强向张雨军支付了25万元。

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本案中,谢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而张雨军虽然辩称,谢强支付的款项是其他用途,是还款,但张雨军除自己陈述外,并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显然对本案事实而言,谢强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谢强的主张成立。张雨军向谢强借款25万元,他应偿还借款。

谢强要求张雨军按月利息3%支付借款利息,并提出了谈话录音作为证据。但谢强提供的录音证据含混不清,无法辨认其中的谈话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曾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因此谢强要求“被告张雨军按每月3%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法院又指出,谢强可以从现在开始要求张雨军支付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举证不能否认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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