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
原告:戴建义。
被告:戴善德,系原告戴建义之子。
被告:杨英秀,系被告戴善德之妻。
被告戴善德、被告杨英秀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恶化于2006年农历7月间分居至今。2007年3月10日被告戴善德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二单,分别载明被告戴善德于2004年2月8日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和于2005年5月23日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23000元,且落款时间分别为2004年2月8日和2005年5月23日。原告戴建义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戴建义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戴善德承认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被告杨英秀认为,原告戴建义提交的二张借条是伪造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戴建义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二审法院(法官)运用证据裁判原则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认该案借款属被告戴善德的个人借款,不属被告戴善德与被告杨英秀夫妻的共同债务,判决被告戴善德偿还原告戴建义借款本息。该案的裁判引发笔者对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方法的如下思考:1、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2、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债务性质?3、如何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
(一)何为裁判方法?
美国现代法理学大师罗斯科·庞德在《法哲学导论》中指出:“依法裁决争议涉及三个步骤:(1)找法,即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规则中寻找所要适用的法律,或者在没有可资适用的法律时,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以某种方式提供的素材创造一个规则;(2)对所选定或者确定的规则进行解释,即根据立法意图或者指向的范围,决定其含义;(3)将如此找到和解释的法律适用于争议。”[1]司法裁判是指法院(或法官)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定的规则,对涉诉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得出合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作出合乎法律本意(立法精神)的判断的过程。在裁判中,帮我们渡过困惑难关、使我们在迷茫中豁然开朗的往往是法律方法。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律科学的传播者,而且是可以根据任何给定事实、使用复杂的和灵活的工具达到不同的结果的人。”[2]这里的“工具”主要是指法律方法。方法介于“道”与“术”之间,具有虚实结合的特点,又具有复杂性和灵活多变性。方法是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或者程序。法律方法则是寻求法律答案的技术、程序和途径。[3]法律方法包括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律规范的寻找选择、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益衡量等等。在司法层面上,法律方法一般等同于裁判方法,是指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根本思维方法和基本工作方法。裁判方法决定着裁判的方向和效果,可以帮助法官寻找到案件裁判的最佳法律答案。“法律规范其原则性、稳定性、概括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剧变性、具体性的矛盾,使我们的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同时也给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空间。由于文化程度高低不同,法律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导致不同的法官在司法裁判的思维过程中对同一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认识和思维方法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论”[4]。因此,一个案件运用不同的裁判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而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概念性、逻辑性、目的性和正义性决定着裁判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