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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31

发布部门: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7〕1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资金,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等;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借、使用、偿还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政府债务实施统一管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审计、国资委、发改委、监察、银监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批。重大市级政府债务应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政府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承担。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债务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及时向政府报告本行业政府债务情况,共同作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七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八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本地区财政状况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采用债务依存度、债务负担率和偿债率等指标设立具体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标准,对政府债务的规模、构成、债务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衡量总量风险和结构性风险,及时预测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章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十一条政府债务资金的投向应体现政府职能,只能用于公共项目支出,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政府所属投资性机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直接借贷、转贷政府性债务,必须报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金融机构不得对未经批准的上述部门和单位贷款。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债务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四条乡镇应落实“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禁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第十五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资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告;

(四)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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