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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48

发布部门: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源市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辽源市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提高政府性举借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按时还款,建设诚信政府,促进辽源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按照国家批准或政策性规定,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由政府举借、财政担保、转贷或承诺,到期由政府偿还本息或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包括:

(一)经批准由政府担保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联合国有关机构举借的政府主权外债;

(二)政府转贷的国债资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政策性贷款。

除此以外政府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的借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 政府举借债务应遵循积极稳妥的方针,坚持慎重选项,量力而行,适度举债,严格管理的原则。鼓励支持创造条件争取引进国内外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由市政府统一管理,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决策机构。市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批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涉及重大财源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专项政策性贷款项目。

第七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二)项目单位资本实力强,有按期偿还借款的能力,企业信誉好,并能够提供切实可行的抵押、质押等担保;

(三)项目管理者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单位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

(四)单位资产负债率合理,资金使用效率高,有足够现金流量,其他财务指标较好;

(五)有足够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单位,分别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资料;

(三)项目负责人或经营者简历;

(四)经营性项目的还款计划、来源和担保措施;

(五)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区政府意见和财政部门的承诺;

(六)其他相关资料。

民营企业或个人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需同时提供以个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名下的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发改委以项目单位报送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为原始依据,按照我市利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方针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等要求,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和偿债能力,提出书面意见,报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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