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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10

发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依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债务管理应当实行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效益、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和财力承受能力,制定政府债务中长期借用计划和偿还计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和结构调整目标,保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县级政府债务中长期借用和偿还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区分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禁止以行政干预等手段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或将企业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执行政府债务风险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政府工作要反映政府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指标等情况。

第十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在已制定的政府债务中长期举借规划内,坚持适度从紧。

第十二条 举借政府债务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市本级举借政府债务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举债规模、项目、效益、偿债渠道等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中长期政府债务借用计划经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举借政府债务计划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纳入年度政府举借债务计划。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举借政府债务,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下年度举借政府债务的方案,经其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举借政府债务规模方案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审批。

各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第十四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财务报表;

(四) 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项目名称、内容;

(二) 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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