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的种类 > 个人债务 > 离婚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
离婚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14

王女士与丈夫因感情问题闹离婚,两人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王女士突然接到一纸诉状,是丈夫的朋友卢某因丈夫胡某向其借款28万元未还而将王女士夫妇一起告到了法院,面对突然出现的债务,王女士一脸茫然。这28万元债务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胡某的个人债务呢?记者昨(18)日从成都市锦江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举债为丈夫一方,且借款并未用于生活开支,王女士不需要承担还债的责任。

卢某诉称:2004年4月,胡某曾两次向其借款28万元,碍于朋友情面,他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他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还借款。卢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夫妇共同偿还。胡先生称:他确实分两次向卢某借款共计28万元,且妻子王女士也是清楚借款情况的。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这借款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

王女士称:此债务应属于丈夫胡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胡某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至今,他们之间毫无来往和联系,对于胡某在外面的债务,自己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与自己共同生活开支不是事实。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向卢某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胡某与卢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虽然该借款形成于胡某、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条上只有胡某一人的签名,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王女士也表示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不予确认。胡某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卢某借款28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离婚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