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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发表时间:2011-03-16 浏览次数:15

谁借钱谁还债,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

张某借了钱,法院却判银行还债。

究其实质,是拿公家的钱补了个人的窟窿。

行长借钱,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并非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理由如下:

1、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规定得很清楚:单位工作人员 “并非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借了钱,借条没有加盖公章,钱也没有进入单位账户,依法只能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应让国有资产当冤大头。

2、关于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得很清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明确规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借款,这是相对人明知的。相对人明显存在过错,怎么能认定其“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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