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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
发表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52

(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具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销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

(2)抵消权。抵消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按照对等的数额相互充抵,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互相消灭,不再履行。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其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抵消的实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当事人互有可以抵消的债权;在存在抵消的债权时,债权必须是均已到期;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或同一性质的债务,不同性质或不同种类的债务是不能抵消的;抵消的债权必须属于法律所允许。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抵消的债务不能进行抵消。如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抵消。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损害赔偿。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主张抵消的,应当及时向债权转让人发出抵消通知,抵消的通知在到达债权人时,即可发生的效力。但是,抵消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抵消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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