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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172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方面是指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不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这就表明应当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双方所负的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第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顺序,是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区别。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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