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且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审查之。
2、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滥用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3、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平衡当事入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中国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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