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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难点
发表时间:2012-04-18 浏览次数:313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在大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其认为是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则在7.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凡当事人各方应相继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在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之前拒绝。”本来,如果合同中业已明确规定履行先后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后履行的一方当然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请求。这应当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所谓双方违约的情形,而将许多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当作违约对待。为了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借鉴《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做法,明确于第六十七条把后履行抗辩权规定为双务合同应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于这一抗辩权,合同法颁布之前,有关著作中绝少提及。现今,有的称“先履行抗辩权”,有的称“异时履行抗辩权”,有的称“顺时履行抗辩权”,而大多数学者则称“后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根据立法者的本意,应称后履行抗辩权为宜。因为称“先履行抗辩权”易使人与不安抗辩权相混淆,而称“异时履行抗辩权”或“顺时履行抗辩权”则过于笼统,不知为哪一方当事人可享有此权利。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维护诚信原则,切实维护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对本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一种法律制裁。关于其效力,只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为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即行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在合同当事人实际违约以及定金、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中,往往并不复杂。实践中常引起适用困难的是在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重合时,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当事人可否行使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下文拟就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重合

从原则上讲,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其有本质区别而不太可能发生重合现象,但在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欺诈履行的情况下,必然是一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而使后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在此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将发生重合。当事人一方究竟应行使哪种抗辩权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笔者认为有失偏颇,而应依情况不同有所区别:(1)在不适当履行情况下,应依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a与b订约,a向b出售29寸康佳彩电100台,每台1200元,共12万元。合同约定:“11月20日前交货,货到付款。”后a方交付的彩电有瑕疵,b方怎么行使抗辩呢?这就得依双方的约定。如果约定“钱货两清”是指a方应先交货,b方应后付款,则b方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如果约定“货到付款”是指a方交货的同时,b方应当付款(即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则b方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2)在欺诈履行情况下只能依法律规定。在双方作出履行后,因欺诈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等而发生相互返还义务,在此情况下,一方负有返还义务,而另一方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如果可适用抗辩权制度,只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适用后履行抗辩权规则,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是强调双方应同时履行,而不是要保护后履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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