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w建筑公司与向n公司有经常的业务往来,到2004年8月,w公司累计欠n公司材料款134万元。该款经n公司多次催讨,w公司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经n公司调查,发现w公司的确没有钱,即没有不动产和也没价值较高的其他财产。考虑到w公司的履行能力和判决后的执行问题,我在接受n公司的委托后,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初,n公司发现a房地产公司欠n公司158万元工程款,该工程款在2005年10月已过履行期限。但据调查,w公司为了从a公司再次承接工程,准备免除a公司的该笔债务。
二、案情分析
得知该情况后,我立即与n公司负责人商谈起诉事宜,建议n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的规定向a公司行使代位权。但由于n公司负责人对法律认识的误差,认为行使代位权风险太大,所以不同意直接起诉a公司,而是想直接起诉w公司。我考虑到如果起诉a公司,在此期间有可能发生两种情况:第一是a公司有可能向w公司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作(诉前)财产保全,否则w公司拿到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就会将该款转移,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第二是w公司直接与a公司达成免除债务的协议,从而损害n公司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n公司需要行使撤销权,更加复杂且耽误时间。因为a公司的经济实力较强,且n公司目前的经注状况也不好,如果直接以a公司为被告行使代位权的话,就不需要作诉前或者诉讼财产保全,且在这一过程中,w公司也无法免除a公司的债务。于是我就写了一份有关本案诉讼方案的法律分析让n公司的负责人决定选择那种方式。三天后,n公司负责人将对我的一般授权改为特别授权,让我自主决定如何进行本案的诉讼。
三、案件审理情况
在n公司起诉a公司半个月后,a公司打电话给我,要求与我见面协商向n公司付款事宜。经过与a公司和w公司协商后,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a公司如期向n公司支付了全部材料款,n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a公司的诉讼。该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充分维护了n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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