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的担保 > 代位权 > 不属保险标的——鱼台人保拒赔一起代位追偿案
不属保险标的——鱼台人保拒赔一起代位追偿案
发表时间:2012-04-21 浏览次数:13

   中国人民保险山东省鱼台县公司最近胜诉了一起保险合同代位追偿纠纷案。 

   山东省鱼台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于1997年5月23日将其车牌号为鲁h70346号“女神”面包救护车在人保鱼台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0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共交纳保费4461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5月23日至1998年5月22日。 

   1998年4月25日,保健院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枣曹线鱼台路段与王某驾驶的东风货车相撞,造成了鲁h70346号面包车报废,车上人员一死八伤,损失13万余元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东风车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保健院的全部损失。 

   交警裁决后,王某未履行赔偿责任,保健院向鱼台县法院对肇事者王某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了保健院的车辆损失。 

由于保健院没有获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便以将向第三方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为由,向鱼台人保公司索赔,要求先行赔偿,后行使代位追偿权。 

   鱼台人保公司认为保健院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故不属于保险条款和保险法规定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更不存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追偿权,予以拒赔,保健院便一纸诉状将鱼台人保公司推上了法庭。 

   鱼台县法院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判决鱼台人保公司赔偿保健院车损、施救费、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3.79万元,鱼台人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宁市中级法院,经济宁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二、驳回鱼台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至此,鱼台保健院与鱼台人保公司关于车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不属保险标的——鱼台人保拒赔一起代位追偿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抗辩权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