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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发表时间:2012-04-21 浏览次数:441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言之,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其第叁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之权利。其实代位权的行使,虽然可以保持或增加债务人的财产,相对的其行使代位权之权利出发点,不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之故。

举例来说,乙先生欠甲先生一百万,而丙小姐欠乙先生一百万,丙欠乙、乙欠甲,在此关係中,假若乙先生不去行使个人权益,去向丙小姐讨回一百万,使自己处于经济困顿的状况,造成甲先生无法顺利向乙先生讨回债务,以致个人权益损失,此时,甲先生就有权利去替代乙先生的权利,向丙小姐讨取一百万,而乙先生也将失去向丙小姐讨回一百万的权利,代位权简单来说即是如此。

但也不是所有权利皆可转移,例如劳健保、遗产、煺休金等,以範例中的乙先生个人煺休金为例,在乙先生未达煺休标準前,该累积之煺休金管理权利是属于劳保局的,甲先生无权拥有,反推之,遗产在父母还未往生前,所有者属于父母,甲先生也无权替代。

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债权

代位权必须为保全债权之必要性,债权人才可以行使。因此,债权有不能受清偿之危险时,即可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叁人之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

债务人对于本身之债权,应当行使却没有行使,而债权人之债权,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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