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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要件
发表时间:2012-04-21 浏览次数:191

保全债权:代位权必须为保全债权之必要性,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亦即债权人有不能受清偿之虞时,债权人始得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目的在维持各债权人之共同担保,故该债权人本身之债权纵另有特别担保(例如抵押权、质权等),亦不妨行使代位权。

须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债权人之行使代位权,非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不得行使,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之行为,不在此限(例如申报破产债权之行为)。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本身之债权,应当行使却没有行使,而债权人之债权,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影响。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之权利,则不得代位行使,例如扶养请求权即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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