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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担保期疑为后加 借款保证人免责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2010年12月,詹某与某公司、姚某、许某和方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詹某借款13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月24日。姚某、许某和方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还有30万元借款尚未归还。2012年6月,詹某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姚某、许某和方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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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在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以实现,要求借款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一般选用抵押、质押两种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情况,如双方约定抵押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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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他字[2002]第32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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