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 帐号:
主合同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再就业优惠证号:
住 址: 电话: 手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 电话: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 址: 电话: 手机:
工资账户开户行: 账号:
乙方于200 年 月 日与贷款人(主合同债权人) 签订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月的《小额担保委托贷款合同》(合同号: 号,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月利率 ‰,借款用途 ,甲方为乙方提供了委托贷款。为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供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在主合同中,甲方为乙方向委托行提供了委托借款合同,现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
第二条: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委托贷款本金;
2、上述款项在得到乙方或丙方清偿前产生的利息(按甲方代偿额日万分之四计算);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的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和执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无论何种原因,如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乙方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而造成甲方委托贷款基金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要求履行偿还义务。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履行偿还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担保保证的期限为乙方清偿完委托贷款本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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