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1月2日,宋女士突然提出要买套大一点的新房子。母亲觉得这么多年也没给女儿置办点什么,于是就同意了。但等她们把家里的钱凑来凑去之后,还是差了7万元。想着先把首付交了再说,于是母亲打算借钱。一番折腾之后,亲戚们都表示马上过年了,手头也没有钱。这时,宋女士提出了找小额担保公司抵押房产借钱。
他们根据广告找到了沈阳一家投资公司,并跟这家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不过,这份合同却是跟个人签订的,并没有这家公司的公章。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借款7万元,借款时间是从2012年11月2日到2013年1月1日,月利率为1.9%。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他们还办理了第三方房产抵押手续以及房产公证。因为合同中约定了1月1日之前还钱,所以她几次去还钱,但都没还成。
没想到1月25日,自己家却被担保公司派人来“搬空”,家里什么都没有留下,包括现金,银行卡,朋友放在自己家的古董等。而且,自己的房子也被更名,户主成了另外一个人,对此,担保公司负责人的理由是宋女士不还钱。在被问及为什么要搬走房子里的东西时,负责人表示不清楚。虽然宋女士报了警,但警方说因为是经济纠纷,所以没有立案。不过后来,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到检察院进行申述的。
律师说法:“对抵押物更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女士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属于个人对个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仅看合同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是有效合同。不过,在这这份合同中包含的几项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无效条款。如“从应付利息之日三日后,甲方将对其抵押物进行更名,同时抵押物乙方无权再收回”,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没有签订其他的辅助买卖合同支撑,仅凭这份借款合同,投资担保公司是没有权利将房子过户给他人的,也没有权利将屋里的物品搬空。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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